【有片】佛洛伊德屍檢報告羅生門,專家分析是否能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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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南新聞記者蕭永群報導】美國明州警察跪殺黑人案鬧得滿城風雨,最近的兩份屍檢報告對死因描述說法不一,本台獨家專訪到華府刑事辯護權威律師程绍铭,對此次案情進行深度分析。
兩份驗屍報告各說各話
官方法醫認為被害者的死因是因外力壓制、疑似觸發心臟病而「心肺停止」;然而家屬委任的調查機構、由紐約市前首席法醫巴登(Michael Baden)所領軍的獨立驗屍報告指出,卻指出佛洛伊德是因頸部、背部與腹腔分別受到多重強壓,先「窒息死亡」才導致心肺停止。兩種說法矛盾不一,到底哪方該被採用?
肇事警方被控三級謀殺,下周出庭情勢預估
程绍铭也分享聯邦刑事司法審判的程序,下周的第一次出庭時間很短,將針對指控罪名、權利、取保、律師指派事宜進行說明。此外,還會確定下次預審的時間。程绍铭指出,這名白人警方很有可能可以取保,而通常謀殺罪名的的保金落在50萬至200萬不等。
谈尸检报告的法律效力
程绍铭指出,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如果要把尸检报告变成证据,则必须要有专家证人,通常情况下是验尸官要出庭作证。每个验尸官需要向法院提交资质证明,以及作出尸检结论的依据。
在美国法律中,尸检报告属于传来证据,每个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结论,结论也不一定要一致,不同的专家证人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这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是允许的。
此外,尸检报告只是整个刑事证据链中的一环,会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考虑。比如網上瘋傳的錄像、和被抬上救护车以后的脉搏的记录,这些事实都可能被采纳为证据,尸检报告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然后由陪审团推断他死亡的最终原因。
所以,尸检报告只是其中一个证据,并不一定会起决定性的作用。陪审团会根据尸检报告和其他相应的证据,来最终确定弗洛伊德的死因。
所謂「高一等」的執法手段
程绍铭指出,據悉明州已經因為「勒脖」手段導致44人昏厥,可以看的出來這是明州警方慣用的手法。根據明州執法守則,有一條「高一等」的執法守則,也就是當嫌犯拒絕、反抗警方命令,警方有權使用「高一等」的暴力來對其進行制伏。
然而,這個案子存在三點問題:第一,對佛洛伊德的壓制時間時間過長。第二,是由三個警方壓制一個人,明顯作法過度。第三,佛洛伊德上了救護車時已經死亡。因此總歸而言,警方使用的方法屬於明顯的執法過當。
美国警察执法過當,已成系統性問題,如何因應?
有鑒於此次佛洛伊德案,程绍铭分析,美國警察執法過當的問題。若當民眾遇到了警方不當執法的情況,程绍铭也為我們提出了三點應對策略。
他表示虽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自己违法的情况并不多,而且大部分警察都会秉公执法,但是民眾还是需要有足够多的自我保护的意识。第一,千万不要跟警察发生直接冲突。如果被警察拦截,马上打电话给家人和律师,电话不要挂断,并且可以放在一个隐藏的地方,或者把电话的录音功能打开,尽可能保留你和警察交流的证据。他以此次佛洛伊德案為例,事發當時的錄像就很有利地替受害者發生。
第二,一定要遵从警察的指令,不要跟警察争执,更不能在任何情况下「触摸」警察。在弗吉尼亚州和其他很多州,袭击警察是刑事重罪。一个女生和男朋友吵架,警察试图把他们分开,女孩踢了警察一脚,女孩随即被抓到监狱,并被判刑坐牢三个月。
第三,好汉不吃眼前亏,如果你发觉警察在执法当中有违法的行为,你唯一需要做的是保留证据,千万不要以任何方式「激怒」警察。人都是有情绪的,千万不要让你自己成为警察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他也指出,此次白人警察跪殺黑人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当执法的范围,严重侵害了黑人的个人权利,他应该会为黑人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