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規劃介紹——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我們生活在一個多變、無常、不可預測的世界。人們常說“未雨綢缪”,就是說人不能等到事情發生時才想到如何應對。遺産規劃(Estate Planning),就是幫助大家在自己身體健康、神志清楚、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時候,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可預測事件提前作出安排。喪失行爲能力和死亡往往不會按照我們的預想發生,因此,提前做好規劃十分重要。
近年來,筆者參加了越來越多的追思會,不少朋友因爲各種原因相繼離去。其中不少人都有一個共同的問題:生前沒有做好完整的遺産規劃,去世之後,家人不得不進入複雜而費時的遺産認證(Probate)程序,甚至親人之間爲財産分配反目成仇,對薄公堂,令人唏噓不已。
美國法院的遺産認證程序涉及遺囑提交、法院文件、遺産執行人或管理人的確認、債權人通知、債務處理以及遺産分配等諸多環節。複雜案件還可能涉及律師費、法院費用、資産評估費用以及其他開支。如果發生遺囑爭議、繼承人糾紛或者複雜的財産問題,整個過程可能持續很長時間,費用也可能從數千美元增加到數萬美元甚至更高,從而減少最終能夠分配給受益人的遺産。
有了適當的遺産規劃,您就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前決定:由誰繼承您的財産、如何繼承、什麽時候繼承,以及由誰管理您的財産或者生意。爲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喪失行爲能力和死亡,每個人都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建立包括遺囑、生前信托、財務授權書、醫療授權書和醫療指令等在內的完整遺産規劃。

一、遺囑及其作用
遺囑(Will)是一份用來聲明一個人在去世之後,希望由誰繼承和如何分配自己遺産的法律文件。
除了分配財産之外,遺囑還可以用來指定遺産執行人,並可在適當情況下建立遺囑信托(Testamentary Trust)。對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父母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希望由誰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防父母發生不幸。
在遺囑中,您可以指定一位自己信任的人作爲遺産執行人(Executor),負責處理和分配遺産,也可以指定候補執行人。您應該選擇一個值得信賴、有責任心,並且能夠按照法律和您的書面意願處理事務的人。
但是,遺囑也有其局限性。
其中比較突出的一點是:僅僅訂立遺囑,並不意味著遺産可以自動避開法院的Probate程序。
立遺囑人去世後,對于需要經過Probate處理的財産,遺囑通常需要提交法院。法院按照相關程序確認遺囑並任命遺産執行人或管理人之後,才能由該執行人或管理人按照遺囑和法律規定處理債務、稅務以及遺産分配等事務。
遺囑進入Probate程序後,相關法院文件還可能成爲公共記錄,同時潛在繼承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可能依法獲得通知。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有關人員也可能對遺囑提出異議。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成爲很多家庭進行遺産規劃時的重要選擇。與單純依靠遺囑相比,信托通常具有較好的私密性,而且財産所有人可以提前選擇自己信任的人,在自己失去行爲能力或者去世以後按照信托文件執行自己的意願。

二、什麽是信托?設立信托有哪些好處和劣勢?
簡單來說,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一種用于管理、分配和傳承個人資産的法律安排,通常通過書面信托文件建立。
設立信托的人可以稱爲委托人、設立人(Trustor、Settlor或Grantor);負責管理信托財産的人稱爲受托人(Trustee);按照信托文件取得利益的人稱爲受益人(Beneficiary)。
以常見的可撤銷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爲例,委托人在有生之年通常可以自己擔任受托人,繼續管理和使用自己的資産。當委托人喪失行爲能力時,可以由信托文件指定的繼任受托人接替管理;委托人去世之後,再由繼任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規定,將相關資産管理或者分配給受益人。
因此,信托可以在您活著的時候就生效,並提前規定:如果將來失去行爲能力,誰來管理您的財産;在您去世之後,財産由誰管理、什麽時候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給受益人。
叁、信托的優勢
1. 某些信托可以用于遺産稅規劃
信托是否能夠達到減少遺産稅的目的,首先取決于信托的種類和具體設計。
這裏需要特別澄清一個容易産生誤解的問題:並不是把財産放進任何一種Living Trust,就可以使這些財産自動“不計入遺産”,從而不繳納遺産稅。
例如,最常見的可撤銷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設立人在生前通常仍然保留對資産的控制權。因此,僅僅把資産放進這種信托,一般並不會使這些資産自動從設立人的聯邦應稅遺産中排除。
某些經過專門設計的不可撤銷信托(Irrevocable Trust)以及其他遺産稅規劃工具,在符合相關法律和稅務條件的情況下,才可能具有降低應稅遺産、減少遺産稅或者實現其他稅務規劃的作用。
美國聯邦遺産稅主要影響資産規模較大的家庭,而且聯邦遺産稅免稅額會隨著年度和法律變化而調整。因此,不能把某一年度的免稅金額作爲永久不變的標准。
對于資産主要是一套住宅、銀行存款以及一般投資的普通家庭來說,設立Living Trust的主要目的往往並不是爲了避免聯邦遺産稅,而是爲了減少Probate的影響、提高財産傳承效率、保護隱私以及安排失能後的財産管理。
另外,德州目前沒有州級遺産稅(Estate Tax)或繼承稅(Inheritance Tax),但德州居民仍可能涉及聯邦遺産稅以及其他聯邦稅務問題。
2. 信托具有較好的私密性
信托文件通常屬于私人法律文件。與進入Probate程序的遺囑不同,生前信托一般不會僅僅因爲委托人死亡,就要求把完整信托文件提交法院成爲公共記錄。
因此,家庭資産的具體情況、受益人以及財産分配方式通常具有較好的私密性。
這也是很多家庭選擇Living Trust的重要原因之一。
3. 信托資産通常可以減少對Probate程序的依賴
如果生前信托已經正確建立,而且相關資産也已經依法轉入信托,那麽委托人去世之後,繼任受托人通常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繼續管理並分配信托資産,而不需要像某些僅依靠遺囑繼承的資産那樣完成完整的Probate程序。
但是,這一點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信托必須正確建立,而且需要進入信托的資産必須正確完成“注資”(Funding)。
如果只是簽署了一份信托文件,卻沒有把相關房産或者其他需要轉入信托的資産依法轉入信托,相關資産仍然可能需要經過Probate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4. 可以靈活管理留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産
如果父母不幸去世,而家中還有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讓孩子取得大筆財産未必是最好的安排。
信托可以根據父母的意願,規定由受托人負責管理孩子的財産,並根據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以及其他合理需要支付費用。
父母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分階段分配財産。例如,可以規定孩子達到一定年齡以後取得部分財産,再在更成熟的年齡取得剩余財産,而不是在剛剛成年時一次性取得全部遺産。
這樣既可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也可以降低年輕受益人因爲缺乏財務管理經驗而過早揮霍財産的風險。
5. 某些信托具有資産保護功能
有一些經過專門設計的信托,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能具有一定的資産保護作用。
但是,這裏同樣需要特別強調:並不是所有信托都具有防止債權人追索或者訴訟賠償的功能。
普通的可撤銷生前信托,由于設立人通常仍然擁有對信托資産的控制權,一般不能僅僅因爲資産放進信托,就當然地阻止設立人自己的合法債權人進行追索。
具有資産保護功能的信托往往需要特殊的法律結構,而且還涉及信托設立時間、資産轉移時間、債權是否已經存在、適用州法以及是否構成欺詐性轉移等複雜問題。
如果一個人在已經面臨訴訟或者債權追索的情況下,爲逃避合法債務而轉移財産,即使轉入信托,也可能受到法律挑戰。
因此,如果設立信托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資産保護,應當在問題發生之前進行合法規劃,並由熟悉信托和資産保護法律的專業律師根據具體情況設計。

四、信托的劣勢
信托並不是只有優點,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一開始建立信托的程序通常比單純訂立一份遺囑更加複雜。需要根據家庭成員、資産狀況、受益人以及財産分配意願進行詳細規劃。
其次,建立信托以後,還必須正確處理相關資産。
很多人存在一個誤解,認爲只要簽署了一份Living Trust文件,所有財産就自動進入信托。實際上並非如此。
需要由信托持有和管理的資産,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安排。例如,某些房地産可能需要辦理新的産權文件;某些銀行賬戶、投資賬戶或者企業權益也需要按照有關機構和法律規定辦理。
因此,信托文件的建立和信托資産的注入同樣重要。
也正因爲這些程序,很多人對信托産生一種神秘感。其實,如果真正了解設立信托的法律要求和操作程序,結論可能恰恰相反:對于許多家庭而言,一套設計合理、執行正確的Living Trust,長期來看可能比單純依靠遺囑更加方便、更有私密性,也可能減少日後處理遺産的時間和費用。
關于生前信托的設立許多問題,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需求和想法,律師需要仔細考慮每一個客戶的需求而“量體裁衣”,這樣才能爲客戶打造好合適、有效的信托規劃。筆者准備下一次就這個話題再與大家分享。
徐建勳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願意幫助您根據個人和家庭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遺産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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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本文僅爲一般性法律知識介紹和教育信息,不構成針對任何個人或者具體事項的法律意見,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系。遺産規劃、信托、Probate、遺産稅以及資産保護涉及具體事實、適用法律和稅務規定,而且相關法律可能發生變化。具體問題應根據個人和家庭的實際情況咨詢具有相關執業資格的專業律師及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