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警方不当执法,「拍照录影」合法吗?休斯顿华裔刑事教授解析
【美南新闻记者萧永群报导】佛洛伊德案风波延烧至今已有两周,平权议题、警察制度改革在美国备受探讨,究竟民眾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学到什麼、有什麼体悟?今日的美南关注节目,将带您从刑事的角度剖析此案。
在此之前,先让我们探讨何為「正义」?
休斯顿刑事司法组王晓明教授分析,美国警方之所以相较它国,更能行驶强制力,有其歷史上的因素,有鑑於美国市面上的枪枝流动数高,警察必须被赋予更大的公权力,来维持社会的正义。然而,所谓的正义又是什麼呢?王晓明以正义女神形象,来讲述其定义。第一,正义女神手上拿天秤,象徵了执法公正性;第二,女神眼睛被布蒙着,暗示了不分皇宫贵族、贩夫走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美国社会来看,意味着所有族裔都是平等的;第三,正义女神手上的剑,象徵了為了维繫社会稳固所赋予的权力,也意味着警方的强制力。
从佛洛伊德案,看警方执法的「比例原则」
王晓明指出,世界警察首长协会提到所谓的力量必须合乎一定尺度,否则就是违反比例原则,过度使用强制力。警方必须要根据当事人行為,做出适当的反应。若是当事人配合,只需要口头警告就好。随着不服从程度提高,可能会需要用到所谓的致命性武器。
而当事人的反抗,又可以分為消极反抗与积极反抗两种,前者是消极的不服从警察命令,后者则是例如做出攻击行為,此时警察便可以合理使用武力,如电击枪、胡椒喷雾、甚至枪枝。
王晓明认為从佛洛伊德案中的影像可见,佛洛伊德本人并没有做出积极反抗,而是不配合警方上警车,因此警察便使用强制力作势将他抬入警车。然而,令人詬病的就是长达八分多鐘的「锁喉」之举,似乎违反了比例原则,但王晓明认為是否有违反,最终还是要等司法裁决。
从此案中,我们该得到的省思…
王晓明认為,只要是人都有对「非我族类」进行区别的心理,比如在中国,不同省之间也会有一些情节,但在美国特别严重,因此族群间必须打开心结、达到和解,而信仰对这样的和解是有帮助的。
面对警方不当执法,「录像、录音」行為是否触法?
王晓明也提到,在德州若当民眾遇到警察不当执法,可以在「公共范围」内进行录音录影,比如说在街上、在示威现场等。然而,在特定的州,如加州、康乃狄克、麻州、伊利诺伊州、马里兰州、佛罗里达州、密西根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宾州、华盛顿州等,除非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否则是禁止录影的。例如在2007年,波斯顿一名叫Simon Glik的民眾,就因為录下警察打人的画面而遭到警方起诉。而Glik随后也对警方提出告诉,指出警方违反人权,法院在2011年判Glik胜诉,警方因此赔了17万美金。
然而,王晓明也提醒,这些行為要以不干预到警职职务的前提下进行,警察也不能在没有法院同意下,没收民眾手机。此外,更重要的是千万不要与警方「争执」,為了避免不幸事情发生,民眾务必先以配合态度接受警方盘查。